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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调查丨被迫接收的营销短信为何退不掉?(3)

来源:销售与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6-16 14:2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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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解读 成本低、利润高是泛滥主因 “目前没有强制要求回复退订成功,所以有的商家会提供回复,有的并没有。”他表示,根治垃圾短信骚扰目前是个世界

解读

成本低、利润高是泛滥主因

“目前没有强制要求回复退订成功,所以有的商家会提供回复,有的并没有。”他表示,根治垃圾短信骚扰目前是个世界难题,其泛滥的原因主要还是成本低廉、利润丰厚,即使被处罚也并没有太大损失。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的手机等隐私数据很难保证不被泄露,即使个人再小心谨慎,也难免不被垃圾短信骚扰。他介绍,目前主要是依靠运营商监管和第三方过滤软件来对抗垃圾短信的骚扰,但运营商不是执法部门,它仅能对流经自己通道的数据做控制,无法对上游的商家行为进行约束。

宋宇波强调,商业短信推送本身是合法的商业模式,在界定合理的商业短信推送还是恶意的垃圾短信营销上也存在很大的模糊性。至于第三方过滤软件,虽然可以通过设定过滤词来屏蔽,但也存在用户希望收到的短信被屏蔽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加强国家执法层面的力度,通过立法等手段去对商家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可能是问题解决的方向。”

监管部门有针对性规定也有罚则

据了解,作为监管部门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一直高度重视垃圾短信(或骚扰电话)治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信息通信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用户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协会受工信部委托设立了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关于互联网、移动电话网、固定电话网等各种形式信息通信网络及电信业务中不良与垃圾信息的投诉受理、调查分析以及查处工作。

若收到垃圾短信(或骚扰电话),被侵权人可以通过网站、助手APP进行举报投诉。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6月2日,工信部最新发布的《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中的垃圾信息投诉情况显示,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骚扰电话的投诉件,环比下降53.5%;受理用户关于垃圾短信的投诉件,环比下降21.7%;受理用户恶意轰炸类短信投诉件,环比下降25.6%。

记者还发现,2020年8月31日,工信部发布的《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就有针对营销短信的规定和罚则。其中提及,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码号用途,不得将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

《征求意见稿》中还标明,一旦违反,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情节恶劣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回收相应码号资源。

严重的可追刑责 但维权有难度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姣表示,未经个人允许就发送营销短信,想要退订但是无法退订,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安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权等权利。侵权人为营销短信的发送方,如果接受短信人的个人信息泄露,那么造成泄露的一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该条款对私人生活安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孔姣认为这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维权难度。因为现阶段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太多太复杂,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还不够完善。“为了防止民事权利过于滥用影响一些正常商业短信的经营,还要看该行为是否达到了侵扰公民正常生活的程度,发送内容是否超过正常短信销售的内容以及频率等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文章来源:《销售与管理》 网址: http://www.xsyglzz.cn/zonghexinwen/2021/0616/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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